一、婚姻法第18条
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原因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和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的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姻法第19条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本法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所取得财产,就是我们平时所理解的结婚之后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
那么,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任意方的取得的财产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是,在一般情况下的确如此的,但是如果夫妻有如下的情况,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了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说男方父母,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所有的,排除其它人的权利,男方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2)夫妻双方有约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定,也可以婚后约定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不纳入共同的财产范围的,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来表达。
(3)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当然不应该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内,所以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另外一方要求分割财产,在婚前就已经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的范围之内。
(4)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一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都是在保障受害者一方的生活,所以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婚前的财产,婚后是否为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还有争议的,可以去找一下专业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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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婚姻法规
创建者:料坛肺送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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