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的受理条件:
(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第六条)
(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五条)
(三)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法第十条)
(四)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条)
(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法第八条)
分类:婚姻法规
创建者:木嘴_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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