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结婚登记前,男女双方应准备各自身份证、户口本、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也可当场拍摄)等资料。如果一方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或法院有效的判决书。
2、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以上资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果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符合婚姻登记条件,那么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分类:婚姻法规
创建者:西门水井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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