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共同向一方有永久居留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有签名的声明,证明自己与另一方没有配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
结婚证书是婚姻登记机关为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确立而签发的法律文件。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各持一份。
获得结婚证的法律条件:双方都有意愿,没有配偶。男性为22岁,女性为20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三代之内也不是血亲。没有一种疾病在医学上被认为是不结婚的。
我们的婚姻法主张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结婚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至少以下几类人不具备结婚条件:
1、与第三人结婚但婚姻尚未终止的人。这样的人也会通过结婚而犯下所谓的重婚。
2、适婚年龄以下的人:22岁以下的男子和20岁以下的妇女。
3、妨碍婚姻的身体缺陷。如果一个人患有尚未治愈的麻风病,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结婚的其他疾病,则禁止他结婚。
4、也不允许与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有血亲的血亲结婚,即通常称为姻亲的近亲结婚。这与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背道而驰。
5、不能进行性活动的人不能结婚是不正确的,但必须事先向对方说明。如果这一信息被隐瞒,而与另一方的婚姻导致夫妻双方婚后关系破裂,则一方要求离婚,并应准予离婚。
政策基础
婚姻登记暂行法典(2003年9月24日由民政部颁布)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亲自向其账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属单位、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人还应当持有离婚证书。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申请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分居的,应当注销离婚证书。双方从获得结婚证书之时起就确立了夫妻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分类:登记结婚
创建者:淡漠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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